潮汕地区村民打架要远离祠堂当地人说法:同姓相残有辱祖宗

来源:油田阀门    发布时间:2024-11-11 01:29: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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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潮汕地区村民在处理纠纷时,往往会寻求宗族长老或村干部的帮助,显示出宗族在社会治理中的推动作用。

  03为此,潮汕地区推行村级组织负责人“一肩挑”,以破除家族政治的地方性垄断。

  在潮汕地区,国家与地方的关系具体化为乡村干部与宗族长老的关系。乡、村两级干部具有体制性身份和体制性权威。宗族内部的老年人是非体制性的民间权威。两种不同权威之间的互动关系,很大程度上塑造了宗族地区的社会治理面貌。在潮汕J镇调研发现,体制性权威与民间权威互动的策略主要有倚重借力、约束控制、警惕疏离和分化吸纳。

  首先,宗族具有纠纷控制能力,对基层社会治理具有促进作用。按照司法所长的回忆,在20世纪80⁓90年代,村民遇有离婚、相邻、吵架、打架等纠纷,会找家族长辈或村干部处理问题。以处理村民打架为例,主要靠宗族力量进行内部调停。如果有人在祠堂内打架,警察正常情况下不会直接闯入祠堂抓人。作为国家力量象征的警察表现出对宗族的必要尊重和礼让,避免绕开宗族直接处理个体之间的纠纷。当房头内部人打架,由本房头理事会成员先行处理。当不同房头成员打架,由家族理事会出面调停。宗族理事会调停无果时,当事人或找派出所,或者用拳头私了。双方终究是靠拳头处理问题时,要到远离祠堂的村外、海边去打架。按当地人的说法,同姓相残有辱祖宗,所以要出村去打架。J镇两个单姓氏村庄因争抢游神路线大打出手,镇政府请本地第一望族L姓出面协助调停。在2000年以后,宗族作为纠纷控制单位的能力急剧下降,矛盾开始外溢和上移。

  其次,宗族容易形成区域性政治垄断,招致基层政府的严厉打压。村社选举是最能激发家族认同和集体行动的事件。长期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干部讲:“选举期间,村里的狗都能叫的累死”。这句形象地说明了选举背后的宗族内串联、拉票情况。当村民自治沦为宗族自治,将会严重破坏基层社会生态。X社区的书记职位一直在L家族和M家族之间轮替,形成了强宗大族轮流坐庄的局面。自70年代以来,L姓二房一直掌握N社区村书记职位。90年代该书记涉案被撤职,由五房成员接任至今。某村支书将自己定义为家族代言人,对国家政策进行选择性执行,通过团结大多数、打压少数人获得了很高威望。他因刑事犯罪入狱,服刑期间遥控指挥儿子当上村书记。他出狱后让儿子辞职,准备自己重新上台。乡镇党委发现后,给予严肃处理。对于宗族地区来说,推行村级组织负责人“一肩挑”有助于破除家族政治的地方性垄断。在“一肩挑”之前,强宗大族很容易推选出村主任候选人,形成与村支书唱对台戏的撕裂局面。

  接着,在日常治理实践中,村社干部会刻意与宗族事务保持距离。其一,村社干部参与宗族事务存在身份障碍。受反对封建迷信的话语逻辑支配,与宗族相关的一些祭祀、游神活动,仍有可能会被视为封建迷信活动。村社干部具有党员身份,主动回避“封建迷信”活动。其二,村社干部介入宗族事务会耗费精力。宗族内经常需要筹集祭祀、修祠堂、捐资助学等钱款,会引起部分家族成员的不配合。在任村社干部没时间更没有意愿参与出力不讨好的宗族日常事务。那些对宗族事务热心的村社干部会选择离任、退休后进入宗族理事会,从体制性权威转变为民间权威。其三,村社干部远离宗族事务有助于保持公正形象。在当地人的心目中,村社干部是有头有脸的人物。村民们在办喜事时,以能邀请到本族村社干部到场为荣。村社干部原则上不愿参加,只在个别情况下以社区代表的集体名义出席。由于村社干部经手低保、公益岗等利益分配工作,要避免与家族成员的公开、直接、过密互动,洗脱自己优亲厚友的嫌疑。

  最后,村社对老人组织进行身份区隔,建构起两类组织形态。在20世纪80年代,J镇出现了老人组。收房的人说,老人组是回应特定历史条件下生活需要的产物。当时,潮汕地区的住宅十分紧张。为缓解居住压力,老年人纷纷搬进祠堂去住。出于管理居住秩序的需要,老年组应需而生。除了管理祠堂借住群体的秩序,老年组还组织人力将祠堂门口的坑洼不平道路进行了翻修。也正是这个历史原因,D社区祠堂门口的农贸市场摊位费,至今还是由老年人协会收取。1993年,老年人协会正式成为在县民政局备案、接受镇政府领导的群众性组织。2004年,宗族理事会成立。根据相关要求,宗族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老年人协会负责人。自此,宗族理事会成员和老年协会负责人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老年人。宗族理事会成员主要负责安排祭祀、看祠堂、收户头钱、安排送葬等,老年人协会成员则协助社区调解纠纷、维持游神赛会秩序等。

  “长老统治”是传统中国基层治理的重要形态。J镇体制性权威与民间权威的互动策略,折射出国家与宗族社会的关系变迁。在国家能力薄弱的时期,宗族成为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单位。宗族以血缘关系构建了一个纠纷控制体系,形成五服—房头—宗族三阶层的矛盾过滤、消化通道。在这个历史条件下,基层群众自治实质上就是宗族自治。宗族在调节基层矛盾纠纷方面,表现为制造矛盾与解决矛盾的复合体。一方面,本姓与外姓、大房头与小房头的群体纠纷根源于排他性的血缘认同。宗族凝聚力被导向举族抱团竞争,就展现出族际欺压、聚众械斗的破坏性面向。另一方面,宗族充当了连接国家和个人的中介,填充了国家权力在基层缺席的缝隙。对于发生于宗族内部成员之间的生活摩擦,由长老行使教化性权力进行调处,避免了族人之间的关系撕裂,预留了彼此长期性互动的可能性。

  进入21世纪后,潮汕宗族地区的宗族长老权威显著下降。宗族弱化有着多重因素,包括但不限于建国后的政治运动冲击、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经济冲击和计划生育带来的少子化等。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,最重要的因素在于宗族力量容易失控,被导向垄断地方政治、经济的灰黑方向。在宗族地区,基层自治与宗族自治绝不能等量齐观。宗族自治是基层群众自治的一部分,且必须是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村规民约的良性自治。否则,宗族地区便异化为滋生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“土围子”。在控制住宗族力量异化的前提下,宗族力量是孕育民间社会活力的肥沃土壤。基于方便开展工作的现实需要,在宗族地区村社组织中吸纳强宗大支成员是必要的。但是,这种权宜性安排与这与宗族房头利益代言人垄断基层政治经济,绝不能等同视之。潮汕地区的宗族力量在化解矛盾、扶贫济困、奖教助学、组织文娱等方面,均表现出卓越的民间自组织能力。强有力的民间社会成为国家和个体之间的中间层,起到双向传导、缓冲减震的安全阀作用。